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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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44)
问题1:什么是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由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再支付一笔款项给申请执行人。该款项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债务执行中,根据债务的数额所计算的利息;二是在非金钱债务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损失给予的赔偿。前者称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后者称迟延履行金。
问题2: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1)起算时点: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第二日起算,通俗的说,就是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算,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利息标准:一般债务利息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即判定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标准计算[1];加倍债务利息是执行中增加的,即法定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3)本金基数:简单的说,就是以没有偿还的部分作为基数。作为一般债务利息,以判决确定的未还本金为准;作为加倍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部分为准。
(4)非金钱案件:也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比如,租赁纠纷中,延迟交付房屋的迟延履行金一般以同期租金的双倍计算。
问题3:调解书是否存在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应承担迟延履行金。但是,如果调解书约定了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性条款的,则不应计算迟延履行金,否则加重了被执行人的义务。
问题4:加倍债务利息的本金基数如何计算?
司法解释认为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表述并不明确。笔者认为,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均属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未迟延履行之前,不存在这两部分利息,因此,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前,所有产生的债务均属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这部分可以作为加倍部分的本金基数。计算方法为,截止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出当日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的本金数额和所有债务数额,前者作为一般债务利息的本金,后者作为加倍债务利息的本金[2]。
问题5:所有利息超过年息24%是否应支持?笔者认为,无论最终归还的利息数额是多少,均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的,并不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因此,年息可以超过24%。
问题6:暂缓执行、中止执行期间是否仍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此,司法解释认为,如果非被执行人原因,即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起对生效文书的审查事由造成暂缓或中止的,暂缓或中止期间不计算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除了对执行依据存在争议外,执行异议、复议等其他事由中止期间均应计算迟延履行金。
扩展阅读:
4401、最高院:执行中应计算复息和罚息 ——执行解析4401
4402、最高院:迟延履行金规定施行前“先本后息”无错 ——执行解析4402
4403、最高院:损失无法认定可按无损失确定迟延履行金 ——执行解析4403
4404、最高院:查封需过户给债权人的房产不属迟延履行 ——执行解析4404
[1]判决书未载明利息,但存在违约金、罚金字样的,如未明确数额且有计算标准的,也应视为一般债务利息。
[2]有些观点在计算加倍债务利息时仅以本金为标准。